據6月19日《南方工報》報道,四川籍工人龍保才,2010年10月入職東莞錢大五金制品廠,勞動合同2014年3月底到期。他從事五金研磨工作,接觸粉塵量大。2013年11月,東莞市慢性病防治院診斷龍保才患職業病為“其他塵肺一期”,12月,市社局認定他所患職業病為工傷,1個月后他被鑒定為七級傷殘。龍保才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為此,龍保才申請仲裁,主要請求撤銷企業的《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通知》,仲裁駁回了他這一請求。龍保才又向法院提起訴訟,前不久法院二審開庭。他之所以打官司請求恢復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就是為了社保不中斷,今后生活有基本保障。
只是這位塵肺職業病工人,打官司勝算不大。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到十級傷殘的,享受的待遇是“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所以說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行為合法。
然而,對于塵肺職業病工傷者來說,卻不同于一般工傷傷殘。因為塵肺病不可逆轉,好的環境和治療,也只能減輕癥狀,延緩病情進展。而一般工傷傷殘,比如肢體傷殘,雖然也不可逆轉,但康復后病情不會加重。同樣是工傷七級傷殘,一期塵肺患者再找工作會更為困難,就是因為病情很可能加重,也容易加重。用人單位不是慈善機構,當然不愿意背“包袱”。
對塵肺病的綜合治療,除藥物、環境和醫療體育外,還要加強營養。而患塵肺職業病的人,大多數是人們所說的體力勞動者。如果患病后沒有了工作,也就沒有收入,靠“低保”維持生計,也只能維持“溫飽”,別說加強營養,看病都困難。而塵肺病患者沒有工作,就沒有用人單位繳工傷保險費,也就失去了不能持 續治療職業病的工傷保險保障。
塵肺職業病患者再就業,有無其他渠道?能否比照殘疾人就業?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目前來說,工傷殘疾卻不等同于殘疾人的殘疾。殘疾人認定標準分6類,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和精神殘疾。從標準看不包括塵肺病。
無疑,塵肺病必然造成勞動者勞動能力不同程度地喪失,如同殘疾。人社部門能不能和民政部門溝通協商,使職業病工傷證和殘疾人證接軌?就如塵肺病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工傷保險中斷,工傷保險機構是否能直接幫助曾參加工傷保險的職業病傷殘職工,辦理殘疾人證,使其再就業有另一條保障的渠道,從而使塵肺病職工再就業,社保不至于中斷,為其職業病的治療提供一定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