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制品、酒精飲料免稅限量標準

2025-05-27 15:05

進境行李物品免稅限量表

序號

品種

免稅限量標準

1

煙草制品

( 1 )進境旅客,香煙(含加熱卷煙)400 支,或者雪茄 20 支, 或者煙絲500 克;電子煙煙具 2 個,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 或者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6 個, 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 12 毫升。其中,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 特別行政區進境的旅客,香煙(含加熱卷煙)200 支,或者雪茄 10 支,或者煙絲 250 克;電子煙煙具 1 個,電子煙煙彈(液態霧 化物)或者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 3 個,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6 毫升。

(2)經常出入境人員,香煙(含加熱卷煙)40 支,或者雪茄2 支,或者煙絲 40 克;電子煙煙具 1 個,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 物)或者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1 個,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2 毫升;限一天一次。

2

酒精飲料

( 1 )進境旅客,12 度以上的酒精飲料 1.5 升。其中, 自香港特 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境的旅客,12 度以上的酒精飲料 0.75 升。

(2)經常出入境人員,不準免稅帶進 12 度以上的酒精飲料。

  注:1.旅客免稅攜帶進境的煙酒總值計入行李物品免稅額度。2.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上述免稅規定。3.不滿十八周歲的旅客,禁止攜帶電子煙進境。4.沒有標識煙液容量的電子煙禁止攜帶進境。

 

責編: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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