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的簽發

2016-05-13 15:00 作者:生物秀

事項名稱: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的簽發

辦理機構:首都機場檢驗檢疫局、朝陽口岸辦事處、北京檢驗檢疫局衛檢處 
首都機場口岸地區:北京市朝陽區首都機場南路東里19號 
朝陽口岸地區:北京市東四環南路甲1號 
辦理電話:010-64560420/58648372
受理時間: 周一-周五8:30-16:30

檢疫指南:
一、名稱 
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的簽發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三):“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有效。” 
三、簽發條件 
申請國境口岸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和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經健康檢查,不應患有五種疾病(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或副傷寒、傳染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四、實施機關 
北京首都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朝陽辦事處、衛檢處 
五、工作程序 
(一)申請人向北京首都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朝陽辦事處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明或工作證。 
(二)北京首都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檢處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三)對經健康體檢未發現上述五種疾病的從業人員,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對患有上述五種疾病的從業人員,不予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 
六、工作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健康檢查時間除外)。 
七、收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每證10元,健康體檢費用按當地規定由體檢單位另行收取。

提交材料(辦理事項時用戶所需提交的材料):
有效的身份證明或工作證、北京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體檢報告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三):“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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