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簽發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三):
“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有效。”
三、申請條件:
申請國境口岸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和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健康證者經健康檢查,不應患有五種疾病(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或副傷寒、傳染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四、實施機關:
威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生保健中心
五、辦理流程及辦理材料:
(一)申請人向威海檢驗檢疫局保健中心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明或工作證。
(二)威海檢驗檢疫局保健中心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三)對經健康體檢未發現上述五種疾病的從業人員,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對患有上述五種疾病的從業人員,不予簽發《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
注:根據質檢總局《出入境人員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管理規定》第三章第十條要求,該證書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也可授權事業單位簽發,簽證人員應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衛生專業人員。
六、辦理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
七、辦理地址:威海市大慶路中段威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生保健中心
八、聯系電話:0631-38074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