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本期《律師進社區》欄目就此詳細解答。
解答: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 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 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 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