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pmlp.gov.lv/en/naturalisation。
一、自1990年5月4日至遞交入籍申請之日,在拉脫維亞定居不少于5年,且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拉脫維亞國籍:
(一)掌握拉脫維亞語。
(二)了解《拉脫維亞共和國憲法》和《自然人和公民的權力與義務基本法》。
(三)了解拉脫維亞國歌歌詞和歷史。
(四)有合法生活來源。
(五)宣誓效忠拉脫維亞。
(六)聲明放棄曾擁有的國籍,并已根據前國籍國法律取得了退籍證書或喪失國籍證明。
(七)不在《國籍法》第11條限制之列者。
二、父母一方為拉脫維亞公民,另一方為外國公民,本人出生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拉脫維亞國籍:
(一)本人出生在拉脫維亞。
(二)父母一方是拉脫維亞公民,其在拉脫維亞出生的子女可申請并獲得拉脫維亞國籍。
(三)父母一方為非拉脫維亞公民,其在拉脫維亞出生的子女可申請并獲得拉脫維亞護照。但申請時需提交有關國家使館出具的未加入該國國籍證明。
三、本人出生在國外,其父母雙方或與其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其出生時定居地在拉脫維亞,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拉脫維亞國籍:
(一)通過拉脫維亞語水平測試。
(二)能夠完全理解社交和官方性質的信息。
(三)能流利講述、交談和回答日常生活問題。
(四)能流利閱讀并理解任何日常生活的介紹、提示和其它社交方面的文字。
(五)能書面回答考試委員會提出的日常生活問題。
(六)在拉脫維亞教學機構獲得初、中、高級教育者可免拉脫維亞語測試。
詳見《拉脫維亞國籍法》:
https://www.pmlp.gov.lv/en/naturalisation。
四、居留政策及相關手續:
申辦拉脫維亞居留證所需文件應由申請人親自向拉脫維亞駐外外交或領事代表機關遞交。在拉脫維亞居留的外國人申辦居留證延期的文件應向拉脫維亞國籍與移民事務辦公室遞交。
居留許可分別為臨時居留證和永久居居留證。欲在拉脫維亞工作、留學者,必須在抵拉脫維亞之前申請居留許可。在遞交相關文件前,拉脫維亞方邀請人應向拉脫維亞國籍和移民事務辦公室申請批準邀請函,拉脫維亞國籍和移民事務辦公室批準后徑將批準號碼發給駐華使館,使館據此號碼發放居留類簽證。
根據不同居留目的,申請拉脫維亞居留許可應遞交的基本文件為:
(1)有效旅行證件。
(2)居留證申請表。
https://www.pmlp.gov.lv/en/media/1654/download
(3)兩張近期護照照片。
(4)無犯罪記錄。
(5)熒光或X光體檢證明文件。
(6)具有維持生計能力的證明文件。
(7)在拉脫維亞居住地點的證明文件。
(8)納稅證明文件。
(9)勞務協議或企業合同或草本。
其他文件。
申請居留許可的外國人須本人將所需文件遞交拉脫維亞駐華使領館,拉脫維亞文、英文、法文、俄文或德文申請文件均被接受。可維持生計證明文件和納稅證明文件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除婚姻登記、法院判決、學歷等文件外,其他文件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五、特別提示:
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出生證明、無犯罪證明等中英文公證書,應先送到中國外交部領事司公證認證處認證,再到拉脫維亞駐華使館辦妥認證,方可在拉脫維亞使用。切勿將公證書原件直接帶到拉脫維亞使用,中國駐拉脫維亞使館無法為國內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辦理認證。
拉脫維亞國籍和移民事務辦公室地址:Ciekurkalna 1, linija 1, K-3 Rīga LV-1026, Latvi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