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留許可
塞浦路斯移民局負責簽發外國留學生和勞務人員的學生/勞務許可,并負責簽發和延長居留許可。
(一)勞務人員
勞務人員首先須得到由塞浦路斯雇主向塞移民局申請的勞務入境許可,所需資料包括申請表、申請人護照復印件、無犯罪記錄公證、體檢證明、約500歐元的押金、由塞浦路斯勞動部蓋章的雇傭合同、申請費、社區委員會主席出具的雇主提供住宿聲明書等(最新材料清單請參考塞移民局官網)。
得到勞務入境許可的申請人可向塞浦路斯駐華使館申請工作簽證。抵塞后勞務人員須于7天內在塞移民局登記并申辦居留許可(俗稱粉卡,一般有效期為1年)。居留許可到期前須向塞移民局申請延期,所需資料包括申請表、護照(一般有效期1年以上)、照片、新勞務合同以及移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在居留許可到期前改換雇主,必須與新雇主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塞移民局申請更新居留許可證,勞務人員以就業目的在塞浦路斯最長停留期限為4年。以下人員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包括:每年為塞當地公司創收百萬歐元以上或負責價值數十萬歐元優先經濟項目的高級人才、運動員及教練員、宗教畫家(直至作品完成)、記者、具有克里特血統的敘利亞公民、具有塞浦路斯血統的第三國公民。詳細請參考塞浦路斯內政部網站或移民局網站(http://www.moi.gov.cy/moi/CRMD/crmd.nsf/All/BDEF8347CE1FEB98C2257D2C0039FE33OpenDocument )。電話:00357-22308808,00357-22308811。
(二)留學生
留學生必須獲得塞浦路斯相關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并得到塞教育文化部和移民局的認可。得到認可的申請人可向塞浦路斯駐華使館申請學習簽證(所需材料見前“簽證須知”)。公費留學生需在留基委網站上完成注冊登記,并在抵塞后將相關材料交大使館備案。留學人員抵塞后,留學生須即到塞移民局登記申辦短期居留卡(粉卡,一般有效期為1年)并進行體檢,居留卡到期前須通過學校向塞移民局申請延期,所需資料包括申請表、護照(一般有效期1年以上)、照片、學校證明資料及移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學生可以改換就讀學校,但須在第一所學校上滿一個學期,同時要通過新就讀學校向塞移民局主管官員提供一切歷史記錄,申請改變居留許可證,移民局主管官員將把有關情況通知教育文化部。
每個外國學生課程表的副本會保留在學校專門檔案里供教育文化部督察員檢查。各學校校長每年兩次(10月底和2月底)向移民局提供包括所有學生課程表在內的檔案。
在校生連續無故缺課兩周以上者,其所在學校會將情況通知塞移民局并報告教育文化部。教育文化部通過督察員檢查外國學生是否正常上課,如發現違規情況將通知移民局。警察局和移民局也會對外國學生是否正常上課,及是否非法從業進行檢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塞勞動局規定,2019年5月10日前抵塞,在塞認可的大學或學院就讀的全日制留學生每周被允許工作不超過20小時,但僅能從事指定領域的工作,具體可查詢勞動局網站:http://www.mlsi.gov.cy/mlsi/dl/dl.nsf/page5h_en/page5h_enOpenDocument#:~:text=Foreign%20students%20in%20Cyprus%20may,for%20certain%20kinds%20of%20work。留學生首先應從塞移民局獲得學生居留卡,然后與雇主簽訂雇傭合同,并將其提交給所在地區就業辦公室批準。如留學生有違規行為,將被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居留證被吊銷,并被勒令離開塞浦路斯的處罰。
根據我國教育部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駐外使領館不再受理《留學人員回國證明》的申請。相關部門可通過留學人員提供的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錄取材料、國外院校頒發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或留學人員自愿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等認定留學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留學人員護照及簽證、出入境信息、回國行程票據等確定留學人員在外留學期限。
詳細信息請參考塞浦路斯內政部網站或塞浦路斯移民局網站: http://www.moi.gov.cy/moi/crmd/crmd.nsf/All/A589CBAEC2D89293C2257D2C00385B21OpenDocument。電話:00357-22308630。
二、國籍及移民
(一)移民許可
塞浦路斯為非移民國家,根據塞1972年的“外國人和移民規定”第5項符合6類情況的外國人可以申請移民許可。詳細情況請咨詢塞浦路斯內政部下屬移民局(Civil Registry and Migration Department)。電話:00357-22804502,傳真:00357-22804587。
(二)國籍政策
塞浦路斯承認雙重國籍。下列人員可申請獲得塞國籍:
1、父母一方為塞國籍,新生兒具有塞國籍;
2、父親或母親通過長期合法居留或與塞籍公民發生婚姻關系而獲得塞籍公民身份,新生兒具有塞國籍;
3、遞交國籍申請前與塞公民合法結婚3年以上、合法入境且在塞居住超過2年的外國公民;
4、遞交國籍申請前在塞合法居留7年以上,或遞交國籍申請前成為塞公民直系親屬,并在塞合法居留5年以上外國公民,且遞交申請前的12個月連續在塞合法居留。
申請者如在塞遞交申請,必須在法官或法庭戶籍注冊員面前簽字;申請者如在國外遞交申請,必須在塞駐外領事官員面前簽字。詳細信息請咨詢塞移民局(http://www.moi.gov.cy/moi/CRMD/crmd.nsf/page06_en/page06_enOpenDocument ):電話:00357-22308808/22308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