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入籍

2024-04-22 11:02

一、外國人居留政策及相關手續

在波黑停留不得超過簽證有效期,或兩國互免持普通護照人員簽證協定規定的期限,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居留予以起訴。

(一)根據波黑2008年4月16日頒布的《外國人出入境、居留和庇護法》第51條規定:外國人可憑以下事由獲臨時居留:與波黑公民結婚或保持事實婚姻狀態;家庭團聚;從事教育、科研、藝術、體育或咨詢性活動;獲有工作許可;從事私營企業活動或志愿者活動或對波黑有重大意義的項目;從事宗教活動;擁有波黑境內不動產產權;醫療或其他人道主義原因,如出于波黑作為國際協定締約國所承擔的責任等原因。

1、外國人只有持長期簽證(D)入境,才有機會申請臨時居留。波黑D 類簽證的要求如下:

有效護照(從簽證簽發之日起護照至少應在90日內有效)及其復印件;

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填寫好的簽證申請表;

照片兩張(大小:3.5x4.5cm);

經當地外國人事務服務局簽批的邀請函;

1) 探親:需出具一封經過外國人事務管理局發出并經當地政府認證的邀請函;

2)工作:需附上波黑公司的正式邀請函,此邀請函需經過外國人事務管理局當地辦事處的認證;

還需要波黑有關部門簽發的工作許可證原件;

居住證明(如果申請人當前沒有在本國居住);

有充足資金在波黑逗留的證明;

公證人員出具的無犯罪記錄公證,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認證蓋章;

公證人員出具的國際旅行體檢記錄,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認證蓋章。

波黑大使館保留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的權利。

2、臨時居留期限最長為一年,外國人持有護照的有效期必須比臨時居留期限至少多3個月。

3、因人道主義原因頒發的臨時居留期限最長為半年。

4、外國人只能以申辦臨時居留的事由辦理臨時居留延期。

(二)根據波黑《外國人出入境、居留和庇護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后才能獲長期居留:

1、獲得波黑臨時居留并在波黑境內連續居留5年以上,有充足和定期來源的財力。

2、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居所;有長期的醫療保險。

3、一年內在波黑以外居留不超過90天,仍視為連續居留。

波黑不為教育、臨時或國際避難、維也納外交領事公約等規定的法人、志愿者活動、醫療或參與對波黑具有重大意義項目等事由頒發長期居留。

辦理波黑臨時居留或長期居留的具體手續可參見波黑外國人事務局網站:www.sps.gov.ba/engleski/informacija.php

二、國籍與移民政策

波黑有條件地承認雙重國籍。1999年8月26日頒布的《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國籍法》第4條規定:波黑公民可擁有與波黑簽訂承認雙重國籍協定的國家的國籍。

波黑國籍可以通過申請獲得。《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國籍法》第9條規定:申請波黑國籍的外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年滿18歲;

(二)已經在波黑境內至少居留8年;

(三)熟悉一種波黑主體民族的語言;

(四)未曾被波黑司法機構以保護國家安全為由驅逐出境或拒絕入境;

(五)自提交申請之日之前8年內,沒有因刑事犯罪被判處超過三年以上徒刑者。

(六)除原國籍國與波黑簽訂有承認雙重國籍協定者外,獲得波黑國籍后主動放棄或以其他方式失去原國籍。

波黑外國人事務局為入籍事務的主管部門,其常用聯系方式為:

電話: 00387-33-772950

傳真: 00387-33-772982

網址: www.sps.gov.ba

 

責編: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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