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旅游、商務等短期簽證入境加納,一般停留期為30天,最長不超過60天。入境時,移民官員會在護照上加蓋入境章,停留期手寫在章上,請旅客注意停留期,避免發生逾期情況。在加停留期間訪客所從事的活動需與簽證種類一致,例如,持旅游簽證不能經商、工作。簽證、居留過期、濫用簽證等情形,輕則被處以罰款,重則會被拘留、遣返。加納內政部移民執法隊不定期會到各處查驗外國人護照及簽證、居留等情況,遇到時保持冷靜,積極配合,如遇特殊情況可以聯系使館。
申請在加工作許可、居留許可須由聘用企業獲得加內政部移民配額委員會批準,通過移民局辦理相關手續。
加納國籍法規定,1993年1月7日或之后出生,父母或祖(外)父母一方在其出生前曾經或當時具有加納國籍,新生兒自動具有加納國籍,可申領加納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