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訪問簽證(C-3)
1、短期一般(C-3-1)
【基本材料】簽證申請表,1 張照片,護照,身份證
※ 停留期 90 天以內,有效期三個月
簽證種類 |
簽發對象 |
所需材料 (以下藍色斜體字部分為邀請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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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一般(C-3-1) |
參加友誼賽、 各種活動或會議 |
- 以參加各種活動或會議、文化藝術、 宗教儀式、收集學術資料及其他類似 目的而短期訪問者 - 參加在韓國舉行的友誼賽的人員中, 只有獲獎后才能得到獎金的參賽者 ※ 獲取超出停留費用的報酬者應申請 短期就業(C-4-5)簽證 |
1. 邀請函(含邀請事由和歸國保證書等內容) 2. 事業者登錄證明或固有代碼證復印件 3. 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在職證明 |
<受韓國政府邀請> 1. 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等政府機關邀請函 2. 在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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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修 |
為在政府或企業學習技術、技能而入境者 |
1. 邀請函(含邀請事由和歸國保證書等內容) 2. 研修計劃書或一般研修證明材料 3. 事業者登錄證明或固有代碼證復印件 4. 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在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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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訪問等 |
參加婚禮等受韓國國內親屬邀請, 欲短期訪韓者 |
1.邀請函(含邀請事由和歸國保證書等內容) 2.家族關系及婚姻關系證明書 (需交詳細列明關系的;僅限申請簽證使用) 3. 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原件(戶口本,出生證等中國 政府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4. 居住證(戶口所在地不屬于本館轄區的) ※ 參加婚禮時出具請帖或酒席場所預約確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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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看護病人、家屬死亡等事由訪韓者 ※ 可以由本人提交材料并不受戶籍限制 |
1. 看護病人:出具韓國醫院的診斷書 家屬死亡:出具韓國醫院的死亡診斷書或 中國駐韓使領館的領事確認 2.在韓親屬的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3. 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戶口本,出生證等中國政府 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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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公民的配偶及子女 (可申請多次簽證) |
韓國公民的配偶及其子女以非居住目 的短期訪問韓國時 ※ 無法將停留資格變更為結婚移民(F-6-1) ※ 韓中雙重國籍者如未承諾在韓國國內不 行使外國國籍權利,不允許停留 91 天以 上(持外國護照無法出境) ※ 可以由本人提交材料 |
1. 邀請函 2. 家族關系證明 (需交詳細列明關系的;僅限申請簽證使用) 3. 婚姻關系證明 (需交詳細列明關系的;僅限申請簽證使用) 4. 戶口本復印件(婚姻狀況欄須更新) 5. 居住證(戶口所在地不屬于本館轄區的) 6. 出生證明復印件 ※ 如未在韓國辦理出生申報手續,可用婚姻關系 證明和出生證明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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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公民的后代 |
-在進行親子關系訴訟的外國人與其撫養人 -被判決于韓國公民與外國人之間有親 子關系的外國人與其撫養人 ※ 若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 撫養人可以申請隨行簽證 |
1.(法院判斷當事人務必出席的情況) - 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等相關資料 2.(為了辦理判決后的行政手續而入境的情況) - 判決書等相關材料 3.(撫養人)家族關系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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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研修 |
接受短期(90 天以內)語言研修者 |
1. 標準入學許可書 2. 學費繳納憑證 3. 最終學歷證明或在學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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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投資者 |
-以投資韓國內法人(包括正在設立中的 法人)為目的、已完成將一億韓元以上的 金額匯入韓國的人員 |
1.中國金融機關開具的境外匯款憑證 * 匯款目的為‘投資’ ** 匯款人和簽證申請人必須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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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事業投資移民為目的、已完成將 五億韓元(55 歲以上者,三億韓元) 以上的金額匯入韓國的人員 |
1.中國或者第三國金融機關開具的境外匯款憑證 |
2、個人觀光(C-3-9)
【基本材料】簽證申請表,1 張照片,護照,身份證
※ 停留期 90 天以內,有效期三個月
簽證種類 |
簽發對象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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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觀光 |
團體旅游 |
由韓中兩國政府指定的旅行社組織的 3 人以上團體觀光客 |
※ 具體事宜請咨詢大使館指定旅行社 |
個人旅游 |
以觀光為目的短期停留韓國者 |
〈經濟能力證明材料〉 ① (原則)提交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及在職證明 - 大學生提交學歷認證報告書 ② 如無法提交社保參保證明或學歷認證報告書, 可提交近六個月內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原 件或近六個月內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原件 ※ 以下人員可免交經濟能力證明 ※ - 北京、上海等多次簽證簽發對象范圍內的城市 戶籍持有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 小學、中學生:在學證明 - 大學生: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www.chsi.com.cn)的 學歷驗證報告 - 具備多次簽證申請資格者:各類多次簽證所需材料 - 通過優秀旅行社代辦的人員(請參考優秀旅行社名單) - 在華滯留的第三國人 - 22個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中有任一國 家出入境記錄者: 護照上的OECD國家簽證和出入 境章及其復印件,公安局簽發的出入境記錄查詢結 果材料 -22個OECD成員國-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希臘、冰島、 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美國、加拿大、 澳大利亞、芬蘭 |
3、醫療觀光(C-3-3)
【基本材料】簽證申請表,1 張照片,護照,身份證
※ 停留期 30/90 天以內,有效期三個月
※ 醫療觀光(C-3-3)和長期醫療觀光(G-1-10)須在韓國出入境事務所申請返簽號碼,符合條件者*醫療觀光(C-3-3)簽證 可在使領館直接申請(*僅限于已獲在保健福祉部登記的外籍患者接待機構邀請時可以申請)
簽證種類 |
簽發對象 |
所需材料 (以下藍色斜體字部分為邀請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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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醫療觀光 (C-3-3) |
- 已獲在韓國保健福祉部登記的外籍患者接 待機構邀請,以在韓國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或療養為目的計劃入境的人員 ※外籍患者接待機構可在 www.medicalkorea.or.kr 查詢 - 外籍患者的看護或陪同人員(外籍患者的配 偶,直系家屬或看護人員) ※ 單次簽證 - (普通健康檢查) 停留期 30 天以下 - (治療疾病) 停留期 90 天以下 ※ 多次簽證: 停留期 30 天以下 |
1. 邀請函 2. 韓國醫療機構出具的治療目的證明材料 (普通健康檢查) 該醫療機構預約證明材料 (治療特殊疾病) 韓國或本國開具的診斷書, 意見書等和韓國所在醫療機構的預約證明 材料 3. 保健福祉部醫療觀光引進機構的登陸證明 復印件 4. 同行家屬或看護人員的證明材料 -家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或出生證明等 5. 經濟能力證明材料 ※ 以下人員可免交或代替經濟能力證明 - 具備多次簽證申請資格者(提交各類多次簽證所需材料) - 獲得韓國機構等的治療費的人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 通過優秀旅行社代辦的人員(請參考優秀旅行社名單) |
4、短期商務(C-3-4)
【基本材料】簽證申請表,1 張照片,護照,身份證
※ 停留期 90 天以內,有效期三個月
簽證種類 |
簽發對象 |
所需材料 (以下藍色斜體字部分為邀請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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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商務 (C-3-4) |
一般申請者 |
以市場調查、業務聯絡、商談、簽約、 小規模貿易及其他類似目的短期訪韓者 ※ 以營利目的出境的人員應申請短期 就業(C-4-5)簽證 |
1. 邀請函(含邀請事由和歸國保證書等內容、蓋印鑒章) 2. 事業者登錄證明或固有號碼證復印件、印鑒證明書 ( 邀請函里同樣印鑒章 ) 3. 納稅明細證明 (自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的記錄證明) 4. 可證明貿易業績的材料 - 進出口報關單、信用證(L/C)復印件、進出口 業績確認書、采購合同、業務推進意向書等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在職證明 |
材料簡化對象 |
- 受中央行政機關及地方政府邀請者 以及受韓國支社或韓國上市公司邀請者 - 具備多次簽證申請資格者(提交各類 多次簽證所需材料) |
1. 邀請函(含邀請事由和歸國保證書等內容) 2. 事業者登錄證或固有號碼證復印件 3.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在職證明 |
5、純換乘(C-3-10)
【基本材料】簽證申請表,1 張照片,護照,簽證費
※ 停留期 0 天,有效期三個月
簽證種類 |
簽發對象 |
所需材料 |
純換乘 (C-3-10) |
- 敘利亞、蘇丹、也門、埃及國家的普通護照持 有者經由韓國前往第三國時 ※ 上述國家的普通護照持有者如未持換乘(過境)簽 證,將限制其乘坐飛往韓國的航班 ※ 外交及公務護照持有者未持簽證也可換乘(過境) |
旅行計劃書(指定格式) * 將韓國口岸定為換乘口岸的理由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