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移民簽證(F-6)
區分 |
二人家庭 |
三人家庭 |
四人家庭 |
五人家庭 |
六人家庭 |
七人家庭 |
收入標準 (韓幣) |
22,095,654 |
28,287,942 |
34,379,478 |
40,174,410 |
45,710,214 |
51,09,964 |
【基本材料】簽證申請表,1 張照片,護照,身份證, 居住證(戶籍不在本館領區時) (停留期 90 天以內,有效期三個月)
簽證種類 |
簽發對象 |
所需材料(以下藍色斜體字部分為邀請方材料) |
公民配偶 (F-6-1) |
已在韓成立有效的婚姻, 并以與韓國人持續婚姻生活 為由將在韓停留的外國人 |
1. 結婚移民者邀請函(指定格式) ※ 如為婚姻歸化人,需經過三年以上 2. 身元保證書(指定格式,保證時間:自入境日起 2 年) 3. 結婚移民者背景陳述書(指定格式) 4. 雙方的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 邀請人的基本證明書、家族關系證明(詳細的,僅限申請簽證使用)、住民登錄 謄本及婚姻關系證明(列明過去所有婚姻經歷的詳細證明,僅限申請簽證使用) - 結婚移民者的戶口本原件及結婚證(在中國已完成婚姻登記的)原件 - 與前配偶離婚或前配偶死亡者,提交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民事調解書(再婚 者)、死亡醫學證明(喪偶者) 5.邀請人經濟能力證明材料 - 家屬收入及財產的收入條件補充申請書(指定格式) - 邀請人的所得金額證明源(國稅廳簽發)、信用信息查詢書(全國銀行聯 合會簽發)、源泉征收發票(工作單位簽發)及在職證明 - 其他證明收入及財產情況的材料(存款證明、存折復印件等) ※ 邀請人過去一年年收入(稅前)應達到下列表內金額: (2024.1.2 基準) ※ 8人家庭以上收入標準:每增加 1 名家庭成員,相應增加 5,379,750 韓幣 ※ 即便邀請人的收入及財產換算額無法達到上述條件,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也可視為達到條件。 - 在住民登錄表上同邀請人擁有同一戶主的直系親屬的收入或財產達到上述收 入標準時 - 過去一年間結婚移民者的在韓收入或在韓財產達到上述收入標準時 6. 邀請人的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租賃合同(若為租賃) 7. 語言溝通能力證明材料及可免交人員 <1>語言溝通能力證明材料(任選一種) - 被邀請人的韓國語能力考試(TOPIK)一級以上的成績單或韓語相關學位證 - 被邀請人在指定教育機構(世宗學堂)初級一級以上的結業證書 - 被邀請人為外籍韓裔同胞 - 被邀請人曾在韓國居住過一年以上 - 邀請人曾在被邀請人國家居住過一年以上 - 邀請人和被邀請人曾在同一國家居住過一年以上 - 邀請人入韓國國籍前原國籍國家語言和結婚移民者母語相同 - 邀請人和被邀請人之間有除韓語以外的外語可溝通的(審查過程中追加審查) - 被邀請人具備社會統合課程(KIIP)2階段以上的已修證明 ※ 若韓語溝通能力明顯不足,必要時由領事親自進行判斷 <2>可免交語言溝通能力材料的人員 - 邀請人和結婚移民者已生育子女或女方懷孕20周以上 8. 被邀請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 個月有效)※ 公證及認證后提交,同時還須提交 派出所簽發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原件或復印件 9. 雙方的健康證明(最近 6 個月以內的)及結核診斷書(使館指定醫院) - 醫院級醫療機構、保健所或韓國國內的公務員聘用體檢機構簽發 - 除常規項目(包括人格障礙·藥物中毒等精神疾病)外還應含性病、 艾滋病等的檢查內容 - 結核診斷書(使館指定醫院) 10.國際結婚指南課程修業證或修業證編號(出入國事務所出具) 11.其它能證明婚姻真實性的材料(交往及結婚照片、電子郵件、朋友保證書等) - 邀請人和結婚移民者已生育子女時免除 <免除收入條件的人員> - 邀請人和結婚移民者已生育子女時 - 夫妻二人共同在國外生活一年以上且在過去一年間無韓國國內收入時 <可免修國際結婚指南課程的人員> - 可以證明因留學或工作等原因持有長期簽證在中國或第三國停留6個月以上并和 配偶交往的人 - 可證明中國籍配偶在韓國合法停留91天以上并和邀請人交往的人 - 懷孕、產子等需給予人道主義照顧的人 ※申請免修的人員應提供各項免修原因證明材料,無需提交8, 9(需要提交結核診斷書)項材料. ※ 盡管是<可免修國際結婚指南課程的人員>,也得提交結核診斷書。 |
養育子女者 (F-6-2) |
不符合 F-6-1 申請資格,但欲 在韓國養育與韓國公民婚生的 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
1. 親屬(親子)關系證明材料 - 出生證明、DNA 親子鑒定材料或有關親屬關系記錄的證明材料 2. 能證明養育子女的材料 - 含養育權內容的判決書 - 子女 5 寸以內韓國籍親屬(含父或母)的養育證明確認書等其它此類材料 3.結核診斷書 |
★ 曾持有結婚移民(F-6)簽證(與同一韓國籍配偶)并在韓居住過的人員,可減免部分材料。
- 免除條件 :經濟情況證明, 健康狀態及無犯罪記錄證明等雙方應各自提供的材料,語言溝通能力條件。
- 減免材料 :
(邀請人)經濟能力證明材料、交往事實證明材料
(被邀請人)健康證明及無犯罪證明, 結婚移民者背景陳述書
(邀請人,被邀請人)語言溝通能力證明材料
1)因生育子女免除結婚移民簽證(F-6-1)的申請條件時,若出現以下情況,須做 DNA 親子鑒定
實施對象 |
・ 申請人曾接到過出境命令或強制驅逐出境命令 ・ 最近一年內申請人有過結婚移民簽證(F-6-1) 被拒簽的經歷 ・ 夫妻二人的年齡差在 20 歲以上 ・ 簽證申請日為止,夫妻二人共同居住時長不足3個月 ※懷孕之后,在簽證申請日前,邀請人來看望申請人 5 次以上;或懷孕之后,夫妻二人共同居住時長達 30 日 以上的情況除外(也認可申請人訪韓和夫妻二人共同在韓居住的情況) ・ 事實關系婚姻的子女未獲得韓國國籍 ・ 此外,駐外公館領導(所屬機關領導)可要求申請人提交 DNA 親子鑒定材料 |
DNA 親子 鑒定途徑 |
・ 委托大韓民國大檢察廳進行 DNA 鑒定 ・ 根據《生命倫理安全法》第49條,在韓國保健福祉部登記備案,且得到KOLAS認證的機構中進行DNA鑒定 ・ 中國法律認可,并由駐外公館指定的機構中進行DNA鑒定 ⇒可任選以上3種方法中的一種 |
2)因懷孕(20 周以上)免除結婚移民簽證的申請條件時,須提交“免除結婚移民(F-6-1)簽證簽發審查條件申請表”(指定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