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收養兒童移民簽證

2024-09-26 15:13

收養兒童移民簽證流程

從其他國家收養的兒童必須首先獲得美國簽證,然后才能前往或移居美國。簽證由兒童居住國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簽發。由于被美國公民父母在國外收養的孩子通常會被帶到美國生活,因此該孩子需要移民簽證。

兒童的資格

在國外被收養的兒童必須根據美國移民和國籍法 (INA) 有資格移民才能在美國居住。由于收養法律因國家/地區而異,有時可以在國外收養根據美國法律不符合移民資格的孩子;這樣的孩子不能移民到美國。

根據 INA,未滿 16 歲時在國外被收養并已得到法定監護并與養父母同住至少兩年的兒童可以成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I-130 州際公路請愿書(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并獲得 IR-2 類別的移民簽證。

然而,大多數美國公民準養父母無法在國外居住以滿足兩年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被收養的兒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獲得移民簽證:一個程序適用于海牙收養公約國家的兒童,另一個程序適用于非海牙收養公約締約國的兒童。要了解要遵循哪個程序,請查看國務院的公約國家名單。

簽證流程步驟:公約和非公約國家

要查看收養案件的移民簽證流程,請選擇以下選項之一:

  • 從《海牙收養公約》成員國收養
  • 從非公約國家領養

移民簽證流程注意事項

要開始移民簽證程序,準養父母需要向 USCIS 提交表格和文件。USCIS 審查文件后,會將案件分配給孩子居住國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所有在國外收養的兒童在來美國永久居住之前都需要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移民簽證面談。大使館或領事館在提供所有必需文件后安排最后一次簽證面談。國務院致力于迅速處理被收養兒童的移民簽證。但請記住,簽發您孩子的簽證所需的時間將取決于他或她居住國的具體情況。要了解有關移民簽證流程的更多信息,請查看我們的如何收養網頁以及公約和非公約簽證流程概述。

獲取幫助

移民簽證流程很復雜,但您不是孤軍奮戰。您的收養機構或移民律師可以提供幫助。國務院還回應了關于為收養兒童獲得移民簽證的公眾詢問。在進行查詢之前,請查看 travel.state.gov 上的簽證部分和相關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的網站。要詢問有關移民簽證的問題,請通過電子郵件聯系國家簽證中心:NVCAdoptions@state.gov。請記住在您的電子郵件中包含以下內容:

  • 您的 NVC 案件編號*
  • 主申請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 申請人的姓名*

有關其他收養事宜的問題,請聯系兒童問題辦公室。

會議簽證流程

這1993 年 5 月 29 日關于保護兒童和在跨國收養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約(公約)規定了有利于兒童、親生家庭和參與收養的潛在收養父母的程序保護。計劃從公約國收養的美國公民必須遵循一套特定的步驟來收養,然后為他們的孩子獲得移民福利。按照正確的順序執行這些步驟非常重要,以避免將孩子帶到美國的潛在障礙。您可以在相關國家/地區信息表上找到更多國家/地區的具體信息。

公約收養和簽證流程的步驟

在公約案件中按照以下步驟完成收養和簽證流程:

  1. 選擇美國認可或批準的收養服務提供商。 第一步是在美國選擇一家已獲得認可或批準為美國公民提供服務的收養服務提供商。在每種情況下都必須確定主要提供者,并且只有經過認可或批準的收養服務提供商才能作為您的主要提供者。主要收養服務提供商負責確保 22 CFR 96.2 中定義的所有六項收養服務均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
  2. 向 USCIS 申請以發現合適并有資格收養:您需要提交I-800A 表格 – 確定是否適合收養來自公約國的兒童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聯系,以確定您是否適合作為養父母。作為此應用程序的一部分,您需要完成家庭研究、指紋和背景調查。您可以在我們的家庭學習要求傳單上了解有關家庭研究的更多信息。查看I-800A 表格說明在 USCIS 網站上了解如何提交此表格。
  3. 向原籍國當局申請收養并與兒童配對
  1. ­將您的檔案提交給中央機構,以便在孩子的原籍國收養。您需要查看我們針對您計劃收養的國家/地區的國家/地區信息表上的檔案要求。您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您已完成第一步,并且已被美國中央機構認定為合適且有資格收養。(這是通過向 USCIS 提交的 I-800A 表格完成的。如果您的檔案已獲得您計劃收養的國家/地區的中央機構的批準,則中央機構將確定兒童是否有空并有資格進行跨國收養,這是否符合您在家庭研究中獲得批準的標準,即年齡范圍、兒童數量和特殊需求。在某些國家/地區,轉診可能需要數月或數年的時間。
  2. 從您計劃收養的國家/地區的中央當局獲得兒童推薦。轉介將包括一份關于孩子的報告,其中應包括有關孩子身份、收養能力、背景、家族史、病史、孩子的任何特殊需求、孩子的社會歷史的信息,并確認已獲得所有必要的收養同意。您需要決定是否接受推薦。暫時不要獲得收養或監護令。

­ ­ ­ ­ 4.向 USCIS 申請,讓孩子暫時有資格作為公約收養者移民到美國,并獲得美國同意繼續收養。

  1. 通過以下方式提交申請,以確定孩子的移民資格USCIS I-800 表格申請將公約收養者歸類為直系親屬.(有關公約被收養者的定義,請參見下文。您需要證明您已完成上述每個步驟,并且您尚未獲得孩子的收養或監護令。您可以詳細了解在何處提交此表格以及您需要在表格中出示哪些文件I-800 說明.如果孩子可能符合美國移民條件,您將收到指示以進行下一步。
  2. 向負責處理孩子原籍國移民簽證申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移民簽證申請,即 DS-260 表格。如果一切都已按要求的順序完成,并且孩子可能有資格作為公約被收養者移民,大使館或領事館將發出一封信,稱為“第 5/17 條信函”,通知兒童原籍國的中央當局,該兒童似乎在完成在兒童原籍國的收養或監護后“有資格進入并永久居住”在美國。在您收到這封信之前,您不得獲得收養或監護令。

­ ­ ­ ­ 5.收養孩子或在原籍國獲得孩子的合法監護權,以便移民和收養

­ ­ ­ ­ 6.為您的孩子完成美國移民簽證申請流程并帶您的孩子回家:

  1. 從原籍國為您的孩子獲取出生證明和護照。因為您的孩子還不是美國公民,所以他/她需要原籍國的護照或旅行證件。
  2. 安排并前往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簽證面談。收到最終收養或監護令后,您需要將其提交給大使館或領事館以完成移民程序。
  3. 收到您孩子的移民簽證。如果沒有發現不合格之處并且正確遵循了公約流程的所有步驟,您將為您的孩子收到 IH-3 或 IH-4 類別簽證,以及您孩子的海牙收養證書或海牙監護證書。
  1. IH-3 簽證通常適用于在公約國收養的兒童。未滿 18 歲的兒童在持 IH-3 簽證進入美國時通常會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以便由其美國公民父母的合法和實際監護居住。在這種情況下,USCIS 會發送公民身份證書,而無需額外的表格或費用。
  2. IH-4 簽證通常適用于來自公約國并將在美國被收養的兒童。IH-4 接受者在進入美國時不會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但在完全和最終收養之前是合法永久居民。您需要提交N-600 公民身份證明申請一旦你有了最終的美國收養令。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關于《兒童公民法》的網頁。

移民和國籍法 (INA) 確定了不合格或取消外國人獲得簽證資格的原因。在某些情況下,簽證申請人可以向 USCIS 申請棄權的不合格。請參閱美國移民局網站有關豁免和申請表格的更多信息I-601 州際公路 (申請放棄不準入境理由)。

美國法律和公約被收養人的定義

經 2000 年《跨國收養法》(IAA) 修訂的 INA 將居住在公約國的兒童定義為有資格作為公約被收養者進行跨國收養的兒童。此定義包括以下元素:

  • 在代表他或她提交移民簽證申請(I-800 表格)時,孩子必須未滿 16 歲(或已經被同一潛在收養父母收養的孩子的親生兄弟姐妹為 18 歲以下)(考慮到 15-16 歲兒童或 17-18 歲兄弟姐妹的申請日期的特殊規則和說明)。孩子還必須未婚并居住在公約國家。
  • 孩子已經或將要被已婚美國公民和配偶共同收養,或被 USCIS 認為合適且有資格收養(通過批準 I-800A 表格)收養,以建立合法的親子關系。
  • 孩子的親生父母或其他合法監護人、個人或實體同意收養是必要的,他們已經自愿地以書面的、不可撤銷的方式同意終止他們與孩子的法律關系以及孩子的移民和收養。
  • 根據 Convention 和 IAA 的規則和程序,兒童已經或將在美國或公約國家/地區被收養。

美國移民流程圖 - 公約收養

《保護兒童和跨國收養合作公約》(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cooperation in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簡稱《公約》)規定了美國與該公約的 100 多個締約國之間的收養問題。從公約國家收養的兒童來到美國生活必須首先獲得移民簽證,該簽證將在兒童居住國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簽發。下面的流程圖總結了移民流程,其中包括潛在收養父母如果計劃從公約國家收養孩子必須遵循的要求和步驟。有關收養兒童的美國移民簽證流程的更多信息,請參閱此頁面。

非公約簽證流程

單獨的程序適用于從非海牙收養公約國家收養的兒童。這些孩子必須符合《移民和國籍法》(INA) 定義的孤兒資格,然后才能考慮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或公民身份。

要點

  • 對于非公約收養,請使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美國移民局)形式I-600A 州際公路(可選)和I-600 州際公路.(請繼續閱讀這兩種形式的描述。
  • 在向 USCIS 提交移民簽證申請(I-600 表格)之前,請在其居住國收養或獲得孩子的合法監護權。

美國法律和孤兒的定義

USCIS 根據美國法律確定孩子是否符合孤兒資格,而不是根據孩子居住國的法律。INA 定義包括四個關鍵要素:

  • 孩子必須沒有父母,或者沒有唯一或健在的父母無法照顧孩子,并且已以書面形式不可撤銷地將孩子釋放出去移民和收養。
  • 在代表他或她向 USCIS 或代表他或她的領事官員提交 I-600 申請時,該兒童必須未滿 16 歲。在 16 歲或 17 歲時被收養的孩子也符合資格,前提是他或她是被同一養父母收養或將被收養的 16 歲以下兒童的親生兄弟姐妹。
  • 收養父母必須已完成對孩子的完全和最終收養,或者必須擁有孩子的合法監護權,以便在美國移民和收養。
  • 孩子已經或將要被已婚的美國公民和配偶共同收養,或被至少 25 歲的未婚美國公民收養,目的是形成真正的親子關系。

非公約收養的簽證類型

在非公約國家收養的兒童將獲得 IR-3 或 IR-4 移民簽證。

  • IR-3 簽證是在收養父母雙方在國外完成完全和最終收養后簽發的;父母雙方在當地收養程序之前或期間都會親自看到孩子;并且孩子居住的國家不需要在美國重新收養。未滿 18 歲的兒童在持 IR-3 簽證進入美國時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在這種情況下,USCIS 會自動發送公民身份證書,而無需額外的表格或費用。
  • IR-4 簽證發給將在美國完成完全和最終收養的兒童。當外國只允許潛在的養父母獲得孩子的監護權,而不是允許完全和最終的收養時,就會使用這種分類;和/或潛在的收養父母在收養過程之前沒有看到和觀察孩子。持 IR-4 簽證進入美國的孤兒成為合法永久居民,并自動獲得外國人登記卡(“綠卡”)。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關于《兒童公民法》的網頁。

非公約收養流程的步驟

在申請兒童簽證之前,請在非公約收養案件中按照以下步驟操作(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的如何收養頁面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關于非公約案件的頁面):

1. 可選地向 USCIS 提交 I-600A 表格USCIS 必須確定您是否適合作為養父母;
您可以提交 I-600A 表格(孤兒申請預先處理申請)來證明這一點。I-600A 表格并非旨在評估特定兒童的孤兒分類。提交它可以幫助您在跨國收養過程中搶占先機。與 I-600A 表格一起,準收養父母提交家庭研究、他們的指紋和其他文件。請參閱 USCIS 網站特殊指紋說明用于 I-600A 和 I-600 表格。

2. 收養或獲得孩子的
法定監護權 收養或獲得兒童在其居住國的合法監護權。

3. 向 USCIS 提交 I-600 表格 向 USCIS
提交 I-600 表格(將孤兒歸類為直系親屬的申請)和證明文件,以確定該兒童符合 INA 下的孤兒資格。如果您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辦公室提交 I-600,您可以在當時提交您適合收養的證明,而不是使用 I-600A 表格。如果您居住在國外,請向該國的 USCIS 辦公室提交 I-600。對于沒有 USCIS 存在的國家,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的領事官員可以在有限的情況下接受 I-600,包括事先 USCIS 批準仍然有效的 I-600A。

所需文件 -您必須在 I-600 表格中出示以下文件:

  • 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或者如果無法提供書面說明以及身份和年齡的次要證據(例如,列出養父母的重新簽發的出生證明);
  • 證明孩子沒有父母或唯一/在世的父母無法提供適當的照顧,并且已不可撤銷地將孩子送交移民和收養;
  • 收養或打算收養的證據。

注意:與 I-600 申請一起提交的任何外語文件必須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譯,翻譯人員已證明其完整和正確,以及翻譯人員證明他或她有能力將外語翻譯成英語。如果您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 I-600 表格,您必須將所需文件的原件與申請一起提交。如果在美國提交申請,USCIS 允許申請人提交一些文件的副本;請參閱 I-600 說明,了解有關提交原始文件的規則。

4.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或兒童居住國的領事官員填寫 I-604
­表格 當您的案件被分配到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時,國家簽證中心將通過信件通知您。大使館或領事館將提供有關后續步驟的說明。然后,兒童居住國的 USCIS 或領事官員填寫 I-604 表格(收養兒童決定),以確保兒童已被 INA 正確歸類為孤兒。

5. 安排簽證面談并提交簽證申請
一旦您的 I-600 表格獲得批準,大使館或領事館將安排孩子的簽證面談。在面談時提交移民簽證申請(DS-260 表格)。(某些情況需要非移民簽證申請,即 DS-156 表格;請咨詢您的收養服務提供商或大使館或領事館。大使館或領事館將通知您面談所需的文件,其中包括收養或授予合法監護權的證據以及孩子的體檢結果。
所需費用 - 此時支付簽證處理費。

6. 大使館或領事館簽發簽證
如果沒有發現不符合資格的情況,領事官員會向您的孩子簽發 IR-3 或 IR-4 簽證。
INA 確定不合格或取消外國人獲得簽證資格的原因。在某些情況下,簽證申請人可以向 USCIS 申請豁免不合格。請參閱美國移民局網站有關豁免和申請表格的更多信息I-601 州際公路 ( 申請放棄不準入境理由)。

非公約收養案件:I-604 表格決定和移民簽證預約安排

美國國務院兒童問題辦公室(Office of Children's Issues)希望提醒在非海牙公約國家收養兒童的美國收養服務提供商(ASPs)和潛在收養父母(PAPs),處理I-604表格,即收養兒童決定(通常稱為孤兒決定)可能涉及很長時間。在移民簽證處理之前,領事官員必須進行 I-604 表格確定,以驗證孩子的孤兒身份。在非《海牙收養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地區,進行這一決定是收養過程的關鍵部分。

當 USCIS 裁決I-600 表格在美國申請,兒童所在國家/地區的領事處必須填寫 I-604 表格決定。當國務院裁決 I-600 表格申請時,領事處必須填寫 I-604 表格的決定,以便在簽證裁決之前驗證孩子的孤兒身份。領事官員明白,家庭渴望盡快將收養的孩子帶回家;但是,根據案件的情況,可能需要數周或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數月才能完成 I-604 表格孤兒鑒定。雖然大多數案件的 I-604 表格決定將包括對可用文件的分析,但有些案件需要額外的面談、文件或實地調查,所有這些都可能導致案件處理延遲。

可能影響調查時間的其他因素包括該國普遍存在的欺詐模式、限制前往該國某些地區的內亂或安全問題、領事處的可用人員配備以及兒童原籍國的基礎設施和記錄保存不佳。領事官員會盡一切努力在遵循美國移民法要求的同時盡快完成孤兒鑒定。建議 PAP 在等待 I-604 表格確定結果時保持靈活的旅行計劃。

在 I-604 表格過程中,PAP 不需要留在該國。如果在開始此決定時家人目前在國內,則 PAP 可以返回美國,直到完成。

PAP 不應安排移民簽證面談,直到他們從處理簽證的領事處聽說孤兒 I-604 表格的決定已得到有利解決。PAP 可以咨詢領事處,看看如果他們在美國,是否可以指定一名代表代替他們進行簽證面談。

對具體收養有疑問的 PAP 應咨詢他們的 ASP。

請繼續關注 adoption.state.gov 以獲取有關跨國收養的最新信息。有關此通知的問題,請聯系 Adoption@state.gov 的兒童問題辦公室。

“未明確批準”的定義

此信息已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作為通知發布在我們的網站上。

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的領事官員擁有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 (United States Citizen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的有限授權,可以批準被認定為明確可批準的 I-600 表格申請。明確批準意味著申請和支持文件清楚地證明該兒童是美國移民法定義的孤兒;滿足 I-600A 表格批準中確定的有關兒童的所有標準和任何州的收養前要求;并且在收養過程中無需擔心欺詐、購買兒童或其他不當做法。

如果證據不足以確定孩子是孤兒或已滿足 I-600A 標準,領事官員將允許申請人回答可以快速輕松地解決的問題和疑問。如果問題和疑問可以快速輕松地解決,并且案件明確可批準,領事官員將批準申請。

所有非海牙案件都需要 I-604 調查以確定孤兒身份。在許多情況下,這是對案件中的文件和事實的簡單審查。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由領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以澄清與所提交文件相關的疑問或對不當做法的擔憂。調查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訪問兒童的原籍城鎮;與親生親屬、孤兒院工作人員或社會工作者面談;DNA 測試;和/或實地調查。

如果額外的澄清和證據不能迅速完全解決問題,領事官員必須將申請書送交 USCIS 進行審查和裁決。USCIS 是唯一有權裁決 NCA 案件的機構。如果案件被確定為“不可明確批準”,領事官員會向申請人發送轉移通知 USCIS 并提供聯系信息,以便進一步查詢 USCIS。

提交 DS-260 表格

此信息已于 2013 年 9 月 1 日作為通知發布在我們的網站上。

在線提交移民簽證申請表 DS-260 的指南

本領養通知旨在宣布推出 DS-260 在線移民簽證申請和注冊。DS-260 取代了紙質的 DS-230 移民簽證和外國人登記申請,適用于所有移民簽證申請,包括為尋求作為“孤兒”或“公約收養者”移民到美國的兒童提交的申請,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截至此日期,任何提交移民簽證申請的人都必須在線完成電子版 DS-260 移民簽證和外國人登記申請和 DS-261 地址或代理人選擇,而不是提交紙質 DS-230 移民簽證和外國人登記申請(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和 DS-3032 地址和代理人選擇。

如果您是潛在的養父母或養父母(請愿人),持有從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抵達國家簽證中心 (NVC) 的 I-600A、I-600 或 I-800 表格,您將需要一個案件編號和一個發票 ID 號來完成 DS-260。從 2013 年 9 月 6 日開始,NVC 給申請人的信函包括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號。如果您在 9 月 6 日之前收到了 NVC 郵寄的信件,或者您丟失了這封信,您應該 NVCAdoptions@state.gov 聯系 NVC,索取您的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號。

以下是針對請愿人的具體指南:

  • 如果您提交了 I-800 表格(在美國)或 I-600 表格(在美國或向海外 USCIS 辦事處提交)并到達 NVC:您應該會收到一封來自 NVC 的信函,確認收到申請并分配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號。您需要使用此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號登錄 CEAC,為申請中確定的兒童提交 DS-260。如果您無法使用這些號碼登錄 CEAC,請聯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領事工作人員,以確認他們收到了申請,并且該案件在簽證處理系統中處于活躍狀態。

如果您之前提交了 I-600A 表格并到達 NVC,那么您還在第一個字母中收到了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編號。如果您稍后收到 I-600 表格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編號,請不要使用 I-600A 表格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編號登錄 CEAC。

  • 如果您提交了 I-600A 表格(在美國或向海外 USCIS 辦事處提交)并抵達 NVC,并且您計劃在美國海外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 I-600 表格: 您應該會收到一封來自 NVC 的信函,確認收到申請并分配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號。您需要通過電子郵件通知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領事工作人員您計劃在該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 I-600 表格。一旦領事工作人員在系統中激活了案件,您就可以使用此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號登錄 CEAC。

對于根據單個批準的 I-600A 表格收養多個孩子的請愿人的重要說明:I-600A 表格 NVC 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號僅對一個孩子的 DS-260 有效。您需要通過電子郵件通知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您正在收養多個孩子,并將向該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或 USCIS 海外辦事處提交 I-600 表格。電子郵件應包括孩子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將在簽證處理系統中創建一個案例,并告知您每個額外兒童的案例編號。您將能夠登錄 CEAC,在發票 ID 號字段中使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案件編號和每個孩子的出生日期 (YYYYMMDD) 為每個額外的孩子提交 DS-260。

  • 如果您提交的 I-600A 表格(與海外 USCIS 辦事處一起)沒有通過 NVC,并且您計劃在美國海外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 I-600 表格: 您將不會收到提供 NVC 案件編號或發票 ID 號的信件。在您通過電子郵件通知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領事工作人員您計劃在那里提交 I-600 表格后,他們將在簽證處理系統中創建一個案例,并讓您知道案例編號。您將能夠使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字段中的兒童出生日期 (YYYYMMDD) 登錄 CEAC。
  • 如果您提交的 I-600A 表格(向海外 USCIS 辦事處提交)未通過 NVC,并且正在向海外 USCIS 辦事處提交 I-600 表格: 除非 USCIS 辦公室選擇將申請發送給 NVC,否則您將不會收到提供 NVC 案件編號或發票 ID 號的信件。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領事工作人員收到 USCIS 的 I-600 表格后,他們將在簽證處理系統中創建一個案例,并讓您知道案例編號。您將能夠使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案件編號和發票 ID 字段中的兒童出生日期 (YYYYMMDD) 登錄 CEAC。
  • 補充說明
  • 在提交 DS-260 時,您將被要求提供孩子的護照信息。如果您還沒有孩子的護照,請選擇“其他旅行證件”選項。領取兒童護照后,請聯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領事工作人員。然后,領事工作人員將“解鎖”案件,以便您可以在領事工作人員在簽證面談前審查案件文件之前更新孩子的護照號碼、護照簽發日期、護照到期日期和任何相關醫療信息。
  • “如果您在 DS-260 中添加有關您的收養服務提供商的信息,請將收養服務提供商注明為”第三方代理”。
  • 如果您正在收養或已經收養的孩子在免疫接種豁免范圍內,當被問及該孩子是否根據美國法律接受了疫苗接種時,請回答“否”。請注意,當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領事工作人員要求時,您需要提交 DS-1981 證明該兒童免于接種疫苗要求。

如果您已經在海外簽證處理站有一個“管道”案件,或者已經提交了 DS-230,或者您被指示提交 DS-230,您通常會繼續使用紙質 DS-230 進行處理。要確定您是否將使用新的在線表格,并訪問 DS-260 和 DS-261,請訪問領事電子申請中心 (CEAC) 網站。請查看 DS-260 常見問題解答,或您的在線移民簽證表格頁面,如果您對填寫在線 DS-260 表格有疑問,請聯系 NVC。

 

責編: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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