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海牙公約》
這海牙公約《關于保護兒童和跨國收養合作》(《公約》)是一項保障跨國收養的國際協議。該公約于 1993 年 5 月 29 日在荷蘭海牙締結,確立了跨國收養的國際標準。美國于 1994 年簽署了該公約,該公約于 2008 年 4 月 1 日對美國生效。閱讀全文公約。
該公約適用于常住在美國的美國公民收養常住在美國以外的任何國家/地區(公約國家)的兒童。從公約國收養孩子在許多方面與從非公約締約國收養孩子相似。但是,存在一些關鍵差異。特別是,那些尋求收養的人如果從公約國收養,可能會得到更多的保護。
查看 建立有效的公約伙伴關系 有關美國如何評估公約國收養制度的更多信息。
公約事實
該公約要求其締約國建立一個中央機構,作為該國的權威信息來源和聯絡點。國務院是該公約的美國中央機構。
該公約旨在防止綁架、買賣或販賣兒童,并致力于確保跨國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該公約承認,當在兒童的原籍國沒有找到合適的家庭時,跨國收養是一種為兒童提供永久住所優勢的手段。除其他步驟外,它使跨國收養能夠進行:
- 孩子的原籍國認為孩子有資格被收養;和
- 已適當考慮在兒童的原籍國為兒童尋找收養安置。
該公約規定其他締約國承認根據該公約進行的收養。
美國公約進程的關鍵
經認可或批準的收養機構: 只有獲得聯邦層面認可或批準的收養服務提供商才能為公約收養提供某些關鍵的收養服務。當從公約國收養孩子時,潛在的收養父母知道他們的收養服務提供商已經由國務院指定的認證實體進行評估。此認證實體Intercountry Adoption Accreditation and Maintenance Entity, Inc. (IAAME),使用統一的標準評估機構和個人,以確保專業和道德實踐。
注意: 從 2014 年 7 月開始,所有提供跨國收養服務的機構都需要獲得認證或批準,由經認可或批準的機構監督,或獲得豁免。請參閱我們關于《通用認證法案》的常見問題解答,了解有關新要求的更多信息。
透明度: 從公約國家收養時,經認可和批準的收養服務提供商必須提前列出并以書面形式披露與收養相關的費用和估計費用。在該費用表之外,收養服務提供商只能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收取不可預見的費用。還有一個官方機制,可以向國務院提出對經認可或批準的收養服務提供者的投訴。
收養和監護證書: 每個從公約國收養的孩子都會收到簽發孩子移民簽證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頒發的海牙收養證書或海牙監護證書。該證明由美國領事官員在確定收養(或授予監護權)符合公約和美國跨國收養法的要求后簽發。在公約收養中,在孩子所在國家/地區最終收養或授予監護權之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會確定孩子是否有資格作為“公約收養者”移民到美國。美國領事官員還會在原籍國完成收養(或授予監護權)之前確定孩子是否符合簽證資格標準。這將使潛在的養父母能夠提前知道孩子是否有資格進入美國。查看我們的國家信息頁面,了解有關各個公約國家/地區收養程序的具體信息。
會議表格和簽證類別: 對于公約收養案件,潛在的收養父母必須提交 I-800A 表格,確定適合從公約國家收養孩子的申請,以及 I-800 表格,將公約收養者歸類為直系親屬的申請。兩種表格都必須提交給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USCIS)。I-800A 表格必須在 I-800 表格之前提交并獲得批準,以便 USCIS 確定潛在的收養父母是否適合并有資格從公約國家收養孩子。潛在的養父母必須在 I-800A 表格上注明他們將收養的國家。在收到 USCIS 的 I-800A 表格批準并與特定兒童匹配后,但在收養或授予監護權之前,潛在的收養父母必須提交 I-800 表格,以確定特定兒童是否有資格通過公約收養程序移民到美國。從公約國收養的兒童必須符合“公約收養者”的定義,才能通過公約收養程序移民到美國。兩種簽證類別,IH-3 和 IH-4,用于公約收養案件。
建立有效的年會伙伴關系
2000 年美國《跨國收養法》(IAA) 第 301(a)(1) 條規定,“如果國務卿 (A) 收到來自該兒童原籍國中央當局的適當通知;以及 (B) 已核實已滿足公約和本法案關于收養的要求。這要求國務院核實根據該公約完成的每一次美國收養都符合該公約、IAA 和美國實施條例。因此,我們必須對該國的公約體系和相應的中央當局證明收養符合公約的認證充滿信心。有了這種信心,在沒有欺詐或其他重大問題的跡象的情況下,通常沒有必要進行像“孤兒”流程中要求的調查。
評估公約國家的制度
當一個國家宣布打算批準《公約》時,國務院會審查法律、程序、做法和基礎設施,以評估該國實施符合《公約》標準的程序保障和管理結構的能力。該評估旨在確認每個國家/地區:
- 具有確定和授權中央機構、其他主管機構和經認可的機構履行《公約》職能的實施法律或法規。 該公約要求締約方指定一個中央機構,該機構有權與其他中央機構進行溝通,監督跨國收養過程,并監督或進行機構的認證和主管機構(如外國收養服務提供商)的授權。此外,其他主管當局和經認可的機構可以履行《公約》的其他職能。
- 執行公約原則。 該公約為不同國家的當局之間建立了一個合作框架,并設定了最低限度的保障措施,以確保收養的進行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這些保護措施包括:
- 在適當考慮了兒童原籍國的安置選擇后,主管當局確定跨國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輔助性);
- 中央當局或其他確定兒童有資格被收養的機構,并在提議與潛在收養父母匹配(可收養性)時將這一決定納入關于兒童的第 16 條報告中;
- 確保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孩子出生后以書面形式知情、自愿和不可撤銷地同意收養,并且沒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或補償來誘導同意。此外,如果原籍國的法律允許,兒童必須接受咨詢并同意擬議的收養,并且中央當局或其他當局應在關于兒童的第 16 條報告(同意)中包括確定已以符合公約的方式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 確保參與跨國收養的個人或實體不會因跨國收養而獲得任何不正當的經濟或其他利益,或因提供的服務而獲得不合理的高額報酬(禁止不正當的經濟或其他利益);和
- 在兒童與已經被認為適合并有資格從公約國收養的潛在收養父母匹配之前,禁止潛在收養父母與兒童的父母或任何其他照顧兒童的人接觸(禁止事先接觸)。親屬收養和符合原籍國主管當局規定的條件的案件可豁免。
- 明確概述和協調各機構的《公約》職能和責任。 這需要確保在當地情況下,逐步程序是可以實現的,并將在公約框架內按照順序執行公約保障措施。
- 具有與美國公約采用流程配合使用的公約流程(截至公約生效日期)。 此分析側重于同步程序步驟以確保我們的系統兼容。
- 授權美國收養服務提供商 (ASP) 或確保提供服務。 美國收養服務提供商在協助美國家庭完成跨國收養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外國可以指定美國收養服務提供商可以扮演哪些角色以及如何選擇他們進行授權。
- 確保各機構有能力和基礎設施來履行其《公約》義務并有效監督這一過程。 這包括確保當局擁有履行其職責的合法權力;足夠的員工、資金、培訓和其他資源;根據當地文化現實和/或習俗維護《公約》原則和框架的政治和法律支持;控制文件的完整性;以及一致的決策過程。
如果國務院確定一個國家不符合要求的標準,它將強烈鼓勵該國在成為公約締約方之前首先實施必要的法律框架和程序,以維護公約的標準和原則。國務院還將鼓勵該國官員考慮建立程序,允許在《公約》生效之前啟動的收養通過《公約》生效前的程序完成。國務院的目標是防止收養中斷,并確保由于《公約》的生效,在等待收養的過程中不會出現不必要的延誤。
國務院可以采取一系列行動,通常與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協調,以支持一個國家實施和過渡到《公約》的努力,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我們開發的與《公約》相關的資源和培訓材料;
- 提供關于美國和其他國家如何實施特定公約標準和原則的信息;
- 提供有關實施方案、語言和/或公約通過程序的技術咨詢和指導;
- 協助制定針對具體國家的行動計劃,以實施《公約》的原則和框架;
- 提供有關如何向海牙常設局的跨國收養技術援助方案 (ICATAP) 申請援助的信息,該方案旨在直接向計劃成為《公約》締約方或成為締約方但在實施《公約》方面遇到困難的某些國家的政府提供援助;
- 安排他國的主要官員前往美國參加旨在解決他們對《公約》實施方案的疑慮或疑問的訪客計劃;
- 積極鼓勵并在可能的情況下促進與示范性區域公約伙伴國建立指導關系;
- 經常與伙伴國家和常設主席團舉行會議,以推進《公約》的核心目標;和/或
- 與我們的大使館和領事館、美國國際開發署、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和其他伙伴國家協調努力,以促進整個國家兒童福利系統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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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 年 7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