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簽證
非歐盟國公民欲在意大利工作,必須申請工作簽證,入境意大利后,申請居留許可。
請下載國家簽證表格。
a) 被雇傭工作簽證
除了條例規定的例外情況,為了申請被雇傭工作簽證,必須通過意大利地方移民辦公室(SUI)獲得被雇傭勞動批準書(nulla osta al lavoro)。
申請此類簽證,須提供核對表所列出的文件
相關條例參考:
286/1998號法令;共和國第394/1999號法令;2002年5月24日第103號法令; 850/2011號部際法令附件A,第8點。
b)自雇工作簽證
希望去意大利投資的企業家,自由職業者或者現任公司的管理人員,享有盛譽的藝術家,可以申請自雇工作簽證。
特別法令名額分配之內的自雇工作入境:
2015年12月14日(特別法令)頒布了2016年度自雇工作簽證名額為2400個。
1)打算開設新公司,投資金額至少為500.000歐元,并將會提供至少三個工作崗位的申請人,
應提供附件文件;
2)開展start-up商業項目的申請人應提供附件文件;
3)前往已注冊并且至少運營三年的公司(股份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合伙公司),擔任公司領導(董事長; 董事會成員; 行政總裁; 會計審計)的申請人應提供附件文件;
4)自由職業者,是指打算去意大利從事受管制行業或者受監管行業,或者非管制行業但在意大利公共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申請人應提供附件文件;
5) 公立或私立機構聘用的享有盛譽的藝術家,在符合2011年5月11日頒布的第850號部際法令之規定的申請人應提供附件文件。
自雇工作入境的特別法令:
所謂“配額外”是指一些特殊情況的入境,僅涉及專業資格人士,他們已經包括在被雇傭工作簽證的類別中,但也能夠申請自雇工作入境(參見共和國法令394/ 99號第40條第22款)。這種情況相關合同內容和形式的評估由地方勞工局制定執行,并需在申請人申請簽證前出具認證。
1)高管或高端專業人員的公司在意大利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或外國公司的代表處在任意一個世貿成員國有主要業務活動的,或是總部在意大利的意大利或其它歐盟成員國的公司的高管。
2) 交流項目或者教授母語的大學教師
3) 旨在意大利開展學術工作的大學教授
4)翻譯人員
申請人應提供附件文件。
自雇工作/演出入境停留時間不超過90天:
短期藝術類的配額外自雇工作簽證時間不超過90天,獲簽的藝術家不能從事非此簽證所屬的其他制作人的工作活動(共和國法令394/ 99號第40條第15款)。此類簽證傾向于簽發給以下人士:享有盛譽或有高級專業資格的藝術家;或者是著名戲劇機構,知名公共機構,國家電視臺或國家知名的私營電視臺聘請的藝術家。申請人應提供附件文件。
對于其他藝術家和演藝事業的工作者,需要申請被雇傭工作簽證。
相關有用條例參考:
286/1998號法令;共和國第394/1999號法令;2002年5月24日第103號法令; 850/2011號部際法令附件A,第7點;每年頒布的非季節性工作流動法令;221/2012號法令
c) 被雇傭工作簽證 –海員
此類工作簽證適用于前往登上懸掛意大利國旗的船舶的外國海員,以及在意大利郵輪上從事輔助性服務工作的外國人(根據1986年12月5日第856號法令),查看需要準備的材料。

